摘要:本文旨在全面介绍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该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实施后的一项制度变革,对于加强公司资本约束、规范市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规修改背景、认缴登记制的内涵、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中国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已近20年,经过多次修订。2013年3月改为现行的公司法,成为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焦点。该法第36条之前规定公司应斥资设立、公示注册资本,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缺陷,促使《公司法》进行修改,全面推行认缴制,可以更好地揭示股东的“真实貌”。基本理念是“让实缴更充分、让认缴更可靠”的目的,使企业“优胜劣汰”机制更为精准和有效。
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原来公司注册资本并非实际到位。其次,老公司重组时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再次,部分公司更换经营负责人,股东结构变化时则更加复杂,以往注册资本难以更改,留下了很大空间,意味着“三张皮”,即核算资产、管理费、股本须将三项每年突破上一年。认缴制的优势在于提高了注册资本的实质性含义,让企业倾向于更现实的运营,遏制企业数量扩张速度过快、经营风险不容忽视等。
该制度推行是我国公司制度变革重要成果之一,在账务上强化了公司的认缴信息披露,将有力防范股份稀释等问题,同时对准确把握企业经营状况、规范市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认缴登记制,简单来说就是以股东实际发生的认缴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注册资本是公司在成立时与公司法规定符合的金融工具上所载金额。而认缴是股东在出资时依照出资指南确认的出资额,并限制其以一定时间内到募集款的一定比例。
与原来制度相比,注册资本从原来的“信息披露”演进到今日的“信用约束”,通过认缴登记制度,企业除了在公司成立和股权变更时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供出资证明外,在发起股权投融资、扩股或股份发行等各类活动中都需要充分表现实际出资情况。该制度设立调整期,过渡期至2019年底,企业有需要则可以继续注资认缴的比例不低于20%。如超过继续爆发纠纷,也可以加大追究力度。
认缴登记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新立法思想及其应用能力,而且也强化了当前间接融资的市场监管方式,可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完善监管法律框架。
对于认缴入股,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认缴标的金额,而企业要将实缴的资本与认缴用款一起交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保管。由此,认缴方式让实缴与认缴触手相牵,解决了实缴资金管理单一性与注册资本信息真实性问题。
同时,认缴登记制的推行也给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如财务系统和法务系统的升级、相关人员素质培训,以及信息的集中處理等难点。2018年12月,《企业登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申请人就公司股东认缴信息应当选择具有公信力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机构提供服务,增强了融资安全的保障。
在认缴登记制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有些“虚拟公司”仍然存在。遏制“一人多股”非常重要,通过妥善的管理人员持股和明确“一人一股”的投资主体范畴,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其次,ROS中股东和出资情况等改变过大或者从实质上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形下不得办理变更登记。但如果是因经营不善所致,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阻断非法拓展和发展。
此外,对于刚成立的初创企业,由于管理时间及其他因素影响,企业的资金链问题比较敏感,应依据其本身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规目的下进行相关管理工作,不能一刀切,同时加强对创业公司股权投融资市场信息全面、及时披露,抑制风险向融资领域扩散。
建议进一步优化补充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有利于股东权益保护,最大限度做到真实还原;开展推广教育和宣传工作,加快企业新老制度转换,弘扬法制精神。
总结:
通过认缴登记制,可以更好地揭示股东的真实状态,提高了注册资本的实质性含义,使企业更加注重现实运营,创造良好经济环境。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虚拟公司、初创企业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给相关方带去更多方便,构筑更加健康有序、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